高級專業人才
法規依據:

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2款(檢視戶政法規:國籍類 ):外國人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、經濟、教育、文化、藝術、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,有助中華民國利益,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,申請歸化時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。 

中華民國 內政部戶政司 全球資訊網 - 高級專業人才專區 (ris.gov.tw)

歡迎加入社團:(2) 高級專業人才 | Facebook

留言